(2011)黄民一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汪峰与焦祖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峰,焦祖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一初字第00076号原告:汪峰,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焦祖鸿,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峰诉被告焦祖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在庭前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峰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汪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家 礼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