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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韦志成与五星乡政府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长立字第1号起诉人韦志成。2010年2月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该起诉状诉称,2005年11月10日,起诉人经长安区政府审批取得0.24亩宅基地使用权。2007年其在该宅基地上建房时,由于村民杨振吉拒不移走堆放的砖瓦、柴草和树木等,同年12月,起诉人以排除妨碍为由起诉于法院,法院以其宅基地虽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但以相关部门未定点划线、土地使用界畔不清为由驳回起诉。2009年2月,起诉人向五星乡政府提出确权申请书,同年7月,乡政府��权决定书确认了其NO.0010087《村民宅基地占用非耕地审批表》属实有效及合法使用权。杨振吉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审理中,五星乡政府撤销了所做的确权决定,杨振吉撤诉。而乡政府并未将撤销决定发给起诉人,其只是在庭审交换证据时从杨振吉处得到该撤销决定。现以五星乡政府无权对该宅基地进行确权等为由,请求撤销2009年8月5日五星乡政府《关于对南留村十组村民韦志成申请对宅基地进行确权的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五星乡政府虽未将其撤销决定送达起诉人,但起诉人在庭审中已经知道五星乡政府所做的撤销决定的内容,现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三个月的起诉期限。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韦志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毕山祥审判员  王平利审判员  薛仓善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