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洪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洪某某。申请人洪某某要求宣告张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某某,系申请人洪某某之夫。申请人诉称:张某某于2009年4月2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经6个月治疗仍昏迷不醒,处于植物状态,完成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故请求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院委托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系脑外伤所致的精神障碍,自2009年9月12日出院至今一直处于植物状态,目前仅存基本的生命活动,语言能力、社交能力和个人生活智力能力完全丧失,对外界刺激无意识反应,其自我意识和环境意识丧失,由于意识障碍,其辨认能力完全丧失,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林波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