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豫1402民初1188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20-05-07
案件名称
李亚与任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亚;任海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2民初11887号原告:李亚,男,汉族,1955年6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任海英,男,汉族,1963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李亚诉被告任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按通知书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本案应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姜继亮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