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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2民初1188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20-05-07

案件名称

李亚与任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亚;任海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2民初11887号原告:李亚,男,汉族,1955年6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任海英,男,汉族,1963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李亚诉被告任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按通知书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本案应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姜继亮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