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诉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朱某某、朱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毛某某、叶某某民间借贷纠与毛某某、叶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某,毛某某,叶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诉保字第8号申请人朱某某。被申请人毛某某。被申请人叶某某。申请人朱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毛某某、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毛某某、叶某某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佳美小区6幢2单元501室房产(价值3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毛某某、叶某某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佳美小区6幢2单元501室房产(价值3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仁昌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新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