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温民终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陆月月与王维挺、陈伟华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月月,王维挺,陈伟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月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维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华。上诉人陆月月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文成县人民法院(2009)温文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陆月月经合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陆月月经合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陆月月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宇代理审判员  张美权代理审判员  吴跃玲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管建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