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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洪秀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秀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洪秀英。申请人洪秀英要求宣告张永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永卓,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梅屿乡柴下村昌盛路57号,系申请人洪秀英之夫。申请人诉称:张永卓于2009年4月2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经6个月治疗仍昏迷不醒,处于植物状态,完成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故请求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院委托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被鉴定人张永卓系脑外伤所致的精神障碍,自2009年9月12日出院至今一直处于植物状态,目前仅存基本的生命活动,语言能力、社交能力和个人生活智力能力完全丧失,对外界刺激无意识反应,其自我意识和环境意识丧失,由于意识障碍,其辨认能力完全丧失,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永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林波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