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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拉克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天成印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06号原告:绍兴拉克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娟。委托代理人:鲍祖湘。被告绍兴县天成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彪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拉克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天成印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拉克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拉克进出口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天成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拉克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