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平水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德州与郑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州,郑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水商初字第24号原告:郑德州,县南湖乡湖北村。被告:郑加平,县腾蛟镇腾龙路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州诉被告郑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德州以被告已还款为由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德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郑德州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尔然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顺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