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商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施隽与黄健全、福建凤凰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隽,黄健全,福建凤凰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全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388号原告:施隽。被告:黄健全。被告:福建凤凰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苏全民。原告施隽诉被告黄健全、福建凤凰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全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2月10日向原告施隽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预缴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施隽在法定期间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淼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