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姚伟江与朱岳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上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姚伟江;朱岳良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744号原告姚伟江,上虞市人,住上虞市丰惠镇陈夏谢村陈夏路**。(身份证号:330622197211206113)被告朱岳良,上虞市人,,住上虞市永和镇新岙村新朱巷河北西路**(身份证号:××197010136817)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伟江与被告朱岳良其他债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仁杰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淑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