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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平水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倪帮林与林尚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帮林,林尚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水商初字第46号原告:倪帮林,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住平阳县鳌江镇雁门路56号。被告:林尚楼,9-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帮林与被告林尚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帮林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倪帮林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苏忠申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