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平水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倪帮林与林尚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帮林,林尚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水商初字第46号原告:倪帮林,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住平阳县鳌江镇雁门路56号。被告:林尚楼,9-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帮林与被告林尚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帮林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倪帮林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苏忠申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