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甬民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ANC控股公司与宁波屹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ANC控股公司,宁波屹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浙甬民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ANC控股公司(ANCHoldingCorporation),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托特拉斯路3152号邮政号(P.O.Box3152,RoadTown,T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s)。授权代表人林铭宪,该公司董事。授权代表人谢宏波,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XX,江苏省鼎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屹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余姚市四明东路65号。法定代表人刘晓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龙凤,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ANC控股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屹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甬民四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宁波屹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ANC控股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宁波屹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8221.08美元,利息损失243651.45美元,合计761872.53美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271元。本院于2009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多次协商,于2010年2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如被执行人宁波屹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2010年2月1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ANC控股公司支付人民币2134729元,本案即可终结,其余欠款申请执行人ANC控股公司同意全部放弃;申请执行人ANC控股公司指定启基永昌通讯(昆山)有限公司代收上述款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昆山市支行,账户:);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如数支付上述款项,则恢复对原判决文书的执行。2010年2月11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ANC控股公司代理人出具的“执行情况说明”,确认已收到上述款项。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本院(2006)甬民四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无必要继续执行,应予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甬民四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晓红审 判 员 严建雄代理审判员 宁 航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阮秋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