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莲民一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邹含塔诉被告甘肃长通集团西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毅达机械拆除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大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文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含塔,甘肃长通集团西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毅达机械拆除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大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文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701号原告邹含塔,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超,曹颖,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甘肃长通集团西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汉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利,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新,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毅达机械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鲁俊毅、胡长焱,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大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汉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利,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新,陕西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文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保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明,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含塔诉被告甘肃长通集团西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毅达机械拆除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大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文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含塔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含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段 军审判员 崔 毅审判员 郭荣英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