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平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平民初字第38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章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受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一案后,被告王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王某的户籍地和常住地均在浙江省临安市,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临安市。故被告王某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