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岭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元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元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219号原告:温岭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街道××大厦××室。法定代表人:邢某某。委托代理人:柳某某。被告: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元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温岭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骏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