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一初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张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张某某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00702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建宏、张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蔡某。被告张某。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蔡某(简况同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吉康民,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0年3月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张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张某某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张某某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张某某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6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张某某负担2922元。审 判 长 成根平审 判 员 寇永利代理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月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