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镇经民初字第018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冷小华诉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小华,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镇经民初字第0180号原告冷小华,男,1960年生。被告张敏,男,1968年生。原告冷小华与被告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丽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小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冷小华诉称:2007年4月29日,被告张敏向其借款10000元,约定2007年5月15日前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还款。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借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敏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29日,被告张敏向原告冷小华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07年5月15日前归还。嗣后,被告张敏未能按期还款。上述事实,有借条、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张敏向原告冷小华借款10000元的事实,有借条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张敏应按期如数归还欠款,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冷小华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丽俊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