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上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胡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2009年11月9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在明知自己无足够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分别向中信银行、交通银行申领信用卡共三张,进行恶意透支,超过规定还款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3814.66元(其中本金为10736.18元)。现分述如下:2008年7月16日,被告人胡某向中信银行申领信用卡(卡号为×××3374)后持卡进行套现、恶意透支,并经中信银行多次电话、信函催收后仍不归还,截至2009年11月9日共欠款人民币10442.31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8215.51元)。2008年7月10日、9月3日,被告人胡某向交通银行申领信用卡两张(卡号分别为×××2380、×××6600),并持卡进行恶意透支,经交通银行多次催收后均未能归还欠款,截至2009年11月14日,被告人胡某别人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935.82元和2436.53元(其中本金分别为人民币685.71元和1834.96元)。2009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胡某主动前往杭州市公安局并拨打110报警电话,后被清波派出所民警带走。2009年11月13日、17日,被告人胡某家属退出赃款人民币8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赵某、王某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中信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复印件、中信银行信用卡账单及催收记录、中信银行报案材料、委托证明、交通银行报案材料、交通银行消费记录及催收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10年5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的赃款8500元发还被害单位,其余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小丹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