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平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钢与尉瑞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钢,尉瑞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平商初字第15号原告:陈钢,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齐贤镇镇前路22号。被告:尉瑞庆,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平水镇岔路口村洪溪1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钢诉被告尉瑞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