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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平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钢与尉瑞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钢,尉瑞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平商初字第15号原告:陈钢,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齐贤镇镇前路22号。被告:尉瑞庆,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平水镇岔路口村洪溪1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钢诉被告尉瑞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