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湘09民辖终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20-02-27
案件名称
(2020)湘09民辖终7号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游拥军及范可风、朱文胜、徐文劳、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游拥军;范可风;朱文胜;徐文劳;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9民辖终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南塘村南西11组。法定代表人:范可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拥军,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原审被告:范可风,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原审被告:朱文胜,女,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原审被告:徐文劳,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原审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范可风。上诉人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津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游拥军及原审被告范可风、朱文胜、徐文劳、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9)湘0981民初2954号之一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津湘公司上诉称:双方在《借款协议》中关于管辖法院约定的条款有明显改动痕迹,改动处所捺手印不知是何人的,上诉人也未盖章确认,故该约定管辖条款不能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请求本院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借款双方及担保人三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借条,均约定纠纷由沅江市人民法院处理,虽然该条款有改动,但改动的地方均捺有手印,在形式上应当认为是双方当事人对改动的认可。上诉人主张手印不是法定代表人范可夫所捺,其没有提出反证予以推翻,原审法院作为约定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次,即使双方约定管辖无效,因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作为接收货币一方的游拥军的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即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津湘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继光审判员 张文清审判员 毛杰中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