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仑催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贾春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仑催字第1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奉新县奉新大道414号。负责人:贾春光,该行行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2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宁波戈凌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为出票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碶支行为付款行的号码02521368、出票日期2009年6月1日、汇票到期日为2009年12月1日、票面金额人民币200000元、收款人为杭州成奥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有权在汇票到期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方 祖 军审判员 严 学 军审判员 邱 小 波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莹莹(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