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商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与陈体靖、兰祖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陈体靖,兰祖树,朱贵彪,杨加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419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72号。法定代表人:陈宏强,系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墩我,系该银行职员,住苍南县腾洋乡渔山头村48号。被告:陈体靖,身份证号码330327196903204398,住苍南县桥墩镇桂兰路117-1。被告:兰祖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702264431,住苍南县桥墩镇仙堂街13号。被告:朱贵彪,身份证号码330327196602204394,住苍南县桥墩镇镇西居民区120-2号。被告:杨加廖,身份证号码330327196912064390,住苍南县桥墩镇桂兰路27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陈体靖、兰祖树、朱贵彪、杨加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长 范则共审 判 员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刘日芳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成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