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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548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焕元与裘启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焕元,裘启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5486号原告:张焕元,被告:裘启荣,本院受理原告张焕元诉被告裘启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原告张焕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黎晓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