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548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焕元与裘启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焕元,裘启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5486号原告:张焕元,被告:裘启荣,本院受理原告张焕元诉被告裘启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原告张焕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黎晓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