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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49号原告钟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960元,依法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楼跃飞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立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