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49号原告钟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960元,依法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楼跃飞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立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