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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贾朝贵与浙江恒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81号原告:贾朝贵。委托代理人:孙定海。被告:浙江恒生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银海。委托代理人:郑云容。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朝贵诉被告浙江恒生建设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朝贵撤回对被告浙江恒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8元,减半收取14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