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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04民初37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20-03-26

案件名称

李江与易元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江;易元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04民初3794号之一 原告:李江,男,生于1977年8月8日,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易元鹏,男,生于1995年9月18日,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原告李江与被告易元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李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马 均 审判员 余 敏 审判员 朱锡全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