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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催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催字第159号申请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中山南路40号商贸世纪广场45楼。负责人:刘伟立职务:总经理申请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因被盗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11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未向本院对该汇票(汇票号码GA/0105737150,出票日期是2009年06月25日,出票金额是2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附海镇爱的电器厂,帐号62×××57,收款人慈溪市沃尔克电器有限公司,帐号95×××26,付款行宁波银行观海卫支行,行号313332585041,背书人慈溪市沃尔克电器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承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宋国梁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