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霍民一初字第046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高显强与李祥志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显强,李祥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霍民一初字第0469号申请人:高显强,男,1974年6月13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李祥志,男,1988年6月7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人高显强因担心被申请人李祥志转移财产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祥志所有的皖N***号摩托车一辆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位于安徽省霍邱县乌龙镇陡岗村陡岗街道两间门面房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显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祥志所有的皖N***号摩托车一辆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 文 中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学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