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执字第407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海宁市南星电光源有限公司与蔡贤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市南星电光源有限公司,蔡贤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执字第4077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南星电光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许村镇沈士文胜路42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蔡贤洪,男,1953年1月2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周巷镇跨海电器厂业主,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海宁市南星电光源有限公司诉蔡贤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蔡贤洪尚欠海宁市南星电光源有限公司人民币58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执行费770元。根据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蔡贤洪目前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甬慈民执字第407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莫建江审判员 陆佰安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