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241号原告:王××。被告:徐××。原告王××为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起诉称:2008年6月19日,被告徐××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一年,但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徐××未归还。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徐××归还原告借款6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向本院提供借条1份。被告徐××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徐××归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归还原告王××借款60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韩家娓审判员 高立群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诸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