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颜民初字第002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许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颜民初字第0029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李鹤军,建湖县蒋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单吉伟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