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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金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夏建宝与夏孟认、吴金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建宝,夏孟认,吴金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金商初字第31号原告:夏建宝,身份证号码330303195812070018,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埭头路37号。委托代理人:项爱雪,温州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路317号三楼。被告:夏孟认(曾用名夏鹏),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71973********,住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北门大街44号。被告:吴金芝,身份证号码330327197504212766,住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北门大街44号。原告夏建宝诉被告夏孟认、吴金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夏建宝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董文乐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玲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