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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汴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某甲、兰考县城关镇南街小学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甲,兰考县城关镇南街小学,席某甲,高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申字第5号宋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宋某甲。法定代理人宋某乙。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又名王某乙。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兰考县城关镇南街小学(以下简称南街小学)。法定代表人田高民,校长。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席某甲。法定代理人席乙。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高甲。法定代理人高某乙。再审申请人宋某甲因与再审被申请人王某甲、南街小学、席某甲、高扬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08)兰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当时并没在场,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承担各项赔偿费用共计5160.55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相关程序违法。请求依法再审。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宋某甲申请称当时并没在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从本案情况看,原审多个证据证实申请人在现场并参与了损害行为,故其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某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马建庄审判员  郭天庆审判员  尹福中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袁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