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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潘礼龙与余文焕相邻关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潘礼龙;余文焕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5号原告:潘礼龙,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孙毅,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文焕,男,193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礼龙诉被告余文焕相邻关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礼龙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礼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礼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车建国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铃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