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潘礼龙与余文焕相邻关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潘礼龙;余文焕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5号原告:潘礼龙,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孙毅,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文焕,男,193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礼龙诉被告余文焕相邻关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礼龙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礼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礼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车建国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铃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