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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丁新法与绍兴东鑫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新法,绍兴东鑫制衣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374号原告丁新法,城区灵芝镇梅东村3-9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鸿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平水镇四丰村18-2号。被告绍兴东鑫制衣厂。地家居广场)。负责人朱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新法与被告绍兴东鑫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新法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新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缪高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