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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禹民一初字第012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蚌埠市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明海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明海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121号原告:蚌埠市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王长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大鸿,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肖清,蚌埠市龙子湖区淮盛法律服务所二部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明海,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明海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蚌埠市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国琨代理审判员  周 平人民陪审员  张炳林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广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