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瑞安市塑料化工厂与陈其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塑料化工厂,陈其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30号原告瑞安市塑料化工厂。法定代表人颜定海。委托代理人徐贤焕。被告陈其尧。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塑料化工厂与被告陈其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塑料化工厂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塑料化工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元,由原告瑞安市塑料化工厂负担。审判员 涂圣通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