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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平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小盈与陈久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盈,陈久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平商初字第12号原告:胡小盈(身份证号:33062119721105722x),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住绍兴县平水镇西湖桥村庄前204号。委托代理人:金国海、屠鹏娟,绍兴县三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久和,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嘉县大若岩镇玉泉村山下路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盈与被告陈久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胡小盈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小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