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平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小盈与陈久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盈,陈久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平商初字第12号原告:胡小盈(身份证号:33062119721105722x),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住绍兴县平水镇西湖桥村庄前204号。委托代理人:金国海、屠鹏娟,绍兴县三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久和,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嘉县大若岩镇玉泉村山下路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盈与被告陈久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胡小盈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小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