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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市××刷××司、上××市××刷××司与被告上××制××司买卖与上××制××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市××刷××司,上××市××刷××司与被告上××制××司买卖,上××制××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378号原告:上××市××刷××司。身份代码:76130301-4。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告:上××制××司,住所地上虞市××区。身份代码:734490811。法定代表人:潘某某。原告上××市××刷××司与被告上××制××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坚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市××刷××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制××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市××刷××司起诉称,原告与被告自2006年开始发生包装印制的业务关系,由原告为被告印制其产品包装,被告向原告支付价款。2008年4月1日,双方还签订1份加工协议,对双方有关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双方又多次发生业务往来,截止到2009年7月底,原告共向被告供货589948.42元,被告付款461000元,尚欠原告货款128948.42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没有支付。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28948.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000元。被告上××制××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从2006年起有业务关系。2008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包装(印刷)产品加工协议1份,约定由被告常年向原告订购包装(印刷)产品,并约定交货以具体订单为准,如延期交货造成被告损失,原告应承担相应的信用证更改费、误工费等。付款方式原告同意在正常合作过程中铺底资金30000元,其他订购合同送货到被告公司后,于当月25日入帐并开具发票,在次月的90天内付清。但允许有20天的宽限期。如双方合作终止,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货款在合作终止后6个月内付清。如延期付款,按银行同期利息支付。从2006年7月至2009年3月,原告上××市××刷××司共向被告提供印制的说明某等,计价款589948.42元,被告已支付461000元。尚欠货款128948.42元未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包装(印刷)产品加工协议、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进帐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上××市××刷××司与被告上××制××司间发生业务关系,由原告提供包装印刷产品,共计价款589948.42元,被告已支付461000元。尚欠货款128948.42元未付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按约定及时支付原告所欠货款。对逾期付款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货款在合作终止后6个月内付清,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双方终止合同是在2009年3月27日,故利息可从2009年10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上××制××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制××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上××市××刷××司所欠价款128948.42元,并支付从2009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79元,减半收取1539.5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759.50元,由被告上××制××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79元,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或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邮编312000)。审判员  周坚昕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