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钮××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钮××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20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陈××、章××。被告: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员 陆克非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磊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