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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钮××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钮××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20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陈××、章××。被告: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员  陆克非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磊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