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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0725执3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20-05-27

案件名称

赵秀英申请执行毕向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毕向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内0725执313号之一被执行人毕向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2020)内0725执313号之一裁定书,于2020年0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毕向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毕向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毕向铎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9082247812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光耀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那 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