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内0725执3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20-05-27
案件名称
赵秀英申请执行毕向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毕向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内0725执313号之一被执行人毕向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2020)内0725执313号之一裁定书,于2020年0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毕向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毕向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毕向铎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9082247812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光耀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那 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