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西商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华力建材有限公司与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力建材有限公司,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311号原告:杭州华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志华。委托代理人:徐国华。被告: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华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华力建材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华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64元,减半收取4882元,由原告杭州华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金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