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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商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敬本与李文涛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敬本,李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商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陈敬本,男,系商南县畜牧局退休干部。被执行人李文涛,男,系商南县政府招待所职员。陈敬本诉李文涛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9)商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李文涛给付陈敬本赔偿款2500.00元。2009年12月30日陈敬本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00元(含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文涛已给付2550.00元(含执行费50.00元),并由权利人陈敬本领取,尚欠50元陈敬本表示放弃。执行费50元由李文涛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商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梁洪君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汪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