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连合与刘福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合,刘福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86号原告:张连合。委托代理人:孙建中。委托代理人:许黑。被告:刘福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合诉被告刘福臣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连合撤回对被告刘福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缓交),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兰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