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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颜民初字第006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潘培广与被告陈为高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培广,陈为高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颜民初字第0061号原告:潘培广。被告:陈为高。委托代理人:孔令浪。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培广与被告陈为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培广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培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培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培广负担。审判员  王正涛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修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