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颜民初字第006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潘培广与被告陈为高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培广,陈为高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颜民初字第0061号原告:潘培广。被告:陈为高。委托代理人:孔令浪。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培广与被告陈为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培广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培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培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培广负担。审判员 王正涛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修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