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商终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潘振华与曾世高、管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世高,潘振华,管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世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振华。原审被告:管洪伟。上诉人曾世高因与被上诉人潘振华、管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09)温瓯商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3日委托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曾世高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10298元,逾期不缴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曾世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或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曾世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09)温瓯商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小鸣审判员 易景寿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微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