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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徐鑫根、史锋庆与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鑫根,史锋庆,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202号上诉人(原告被告)徐鑫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锋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阿富。上诉人徐鑫根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徐鑫根于2010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鑫根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鑫根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8749元,依法减半收取9374.5元,由上诉人徐鑫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