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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晓丽与王建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丽,王建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359号原告陈晓丽,城区城东世禾新村21幢201室。被告王建钧,越城区城南朝晖路2号6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丽诉被告王建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