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志高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庆市雷鸣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小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志高机械有限公司,安庆市雷鸣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小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38号原告:浙江志高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沈家开发区天湖南路以南。法定代表人:谢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献忠,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慧清,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雷鸣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山口乡皖城路24-6号。法定代表人:章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程小川,成年,系安庆市雷鸣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山口乡皖城路24-6号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志高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安庆市雷鸣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小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0日以被告与原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浙江志高机械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志高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庆市雷鸣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小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志高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建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柳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